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党政领导工作,保证学校党政决议的贯彻执行,实现学院党政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党总支委员。由党总支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真实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和内容。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除上述人员外,亦可吸收各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其他有人员参加,形成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的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出席,超过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而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章 议 题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建设、教研室建设、学院内设机构干部任免、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全员考核、岗位津贴、行政奖惩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4.讨论决定主管院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5.需要在全体院领导中通报的重要情况。
6.书记和院长认为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并提出。
第六条 提交议题时应注意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和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4.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前分送各位院领导预阅。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九条 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应抓紧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和书记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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