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万滚球,狗万ap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1       发布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狗万滚球,狗万app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狗万滚球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力。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违纪预警,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行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第八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由违纪学生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担负医疗费用。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各类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和性质尚不足以开除学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购买、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团体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和邀请人留校察看处分;

(九)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  学生有策划或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虽然未动手打人,但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组织、指使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架或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殴打在校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考勤时,代替他人签到、答到等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狗万滚球,狗万app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操场等公共场所、场地喧哗或者举行聚众性表白等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誉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及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擅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信息存储等进行操作,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盗用他人、组织、服务器IP地址,由此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三)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恶意拨打报警、消防及其他求救电话的。

第二十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公寓其他知情学生必须向公寓管理部门及时举报,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允许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私拉电线,违章存放或使用电器、电炉、酒精炉、天然气灶具、电饭锅等,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及点蜡烛、蚊香、吸烟、焚烧物品等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吸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态度蛮横、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赌博、喝酒、饲养宠物等,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宿舍卫生连续两次不合格,若持续不进行整改,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关于住宿、公物、安全、水电及卫生管理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在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信息的;

(四)对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在校园禁烟场所(如教室、实验室、报告厅、宿舍等)吸烟者;

(六)捡到他人财物不上交学校或者交还给施主而留作私用的;

(七)违反学校出入管理规定,无假条外出或翻墙外出者;

(八)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或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或管理活动不听劝阻者;

(九)阻碍、抵制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十)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十一)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或签字的;

(十二)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十三)在学校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四)恐吓、污蔑、纠缠或骚扰他人,散布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代表学校做出承诺、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学院(部、所)的名义进行盈利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处分,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与申诉程序

二十七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学院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告知与申辩。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通知要求到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四)违纪材料报送。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结果,填写《狗万滚球,狗万app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呈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学生检查、旁证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学生处。

(五)做出处分决定。学校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对二级学院上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六)公告。学生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各二级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七)在特殊情况下,如群体违纪事件、紧急突发事件等,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二十八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通知违纪学生的辅导员将学校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处分的申请程序。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按其登记的家庭地址邮件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经上述程序,处分决定均视为送达并生效

二十九  牵涉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涉及的学院会同学生处讨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三十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狗万滚球,狗万app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三十一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有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起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三十二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解除处分程序,参照《狗万滚球,狗万app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十三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四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