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免试人员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10-24  发布人: 

分院(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2〕510号)和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教资办〔2012〕3号)要求,结合本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先期开展2012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免试人员(免教育理论考试及教育教学技能测试)材料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人员范围

1、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专业毕业且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3、具有教师系列的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

二、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1、材料受理时间为:2012年10月22日至10月29日。请各分院(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报送材料(详见附件1),否则,将影响狗万滚球教师资格认定后续工作。

2、材料受理地点:狗万滚球,狗万app人事处办公室(F405室)。

、报送材料种类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由各分院(单位)统一提交。

(一)各分院(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分院(单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试人员花名册及Excel格式电子数据(U盘拷贝,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人员个人的申报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新版,需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下载)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及一份复印件。军队院校毕业人员(普招类除外)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如申请人毕业证书无法明确判别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须提供当年招生计划、毕业生学籍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副教授职称者不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专任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工作合同、专业任课课程表)及一份复印件。

各类证件、证书复印件(B5型纸单面复印)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交省审验核对无误后返还单位。申请人员个人的申报材料要准确、清晰。(材料整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认定信息网上填报要求

根据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整体部署,今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我省将继续使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申报”工作(原“单机版辅助软件”停止使用)。由申请者本人登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haedu.gov.cn)点击“认定信息网上填报入口”,或直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自行填报个人信息。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认定信息网上填报日期:10月22日至26

2、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注册”,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据实、正确填报相关信息。

3、现场确认点选择:郑州市区以内的高校申请人选择“河南省教育厅第一确认点”,郑州市以外的高校申请人选择“河南省教育厅第二确认点”。

4、申请人在网上填写注册信息时,有“暂存”和“提交”两种功能选择。“暂存”是暂时保存申请人的申请信息,此时申请信息并未提交给认定机构。申请人填写全部申请信息并确认无误后,需点击“提交”按钮,方能将个人申请信息提交给认定机构。

5、申请人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6、“专业类别”栏目选择“师范教育类”。

7、“申请任教学科”应准确填写至“二级学科”,如“二级学科”不能明确显示本人任教课程,可填至“三级学科”。

8、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照片(本人近期纯色背景大头照)。

9、申请人认定信息网上填报完成后,请登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网”下载三种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思想品德鉴定表),规范填写并送交本人所在高校,再由学校统一报送。

10、申请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密码,并正确填写本人电子邮箱,以备密码丢失找回密码时使用。

1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教师资格,如2012年上半年已取得某类教师资格,下半年则无法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全国信息系统不接纳其认定数据)。

五、相关注意事项

1、各分院(单位)正式提交的材料中,凡种类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有缺失或不能证明有关情况的,将予以退回。

2、非免试人员材料受理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注意查阅河南省教师资格网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

附件1.河南省2012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样式)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试人员)材料要求

                                                             人事处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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