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建平安校园,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校园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学习和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道路、广场及停车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新能源、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等。
2.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机动车通过车牌识别系统或狗万滚球,狗万app通行证进出学校,外单位机动车须换证登记后进入校园,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为加强校园消防安全,消除校园安全隐患,摩托车、学生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
第五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询,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车牌清晰。
第六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单行道严禁逆向行驶。校园内禁止鸣笛、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至机动车位,消防通道、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校园内实施交通临时管制,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排及现场安保人员指挥。
第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靠道路右边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校内主要路口、人流密集道路应减速慢行;遇雾、雨、雪天气,机动车要减速缓慢行驶。
第九条 有关单位视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经营服务单位送货机动车辆的进校时间及行车路线。
第十条 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位,严禁随意无序停放。为确保安全,严禁将电动车放至办公室内、宿舍楼内、楼道及公共用电设施处充电。
第十二条 行人通过校门应走专用通道;通过校内路口,请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通行;无交通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三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立即报告学校后勤保卫处,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同时报110接受公安机关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事先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报学校后勤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路段应设禁通公告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后勤保卫处根据情况给予教育、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进出校园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八条 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处罚,必要时送交交管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罚款500元。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经教育不改的,罚款200元。
4.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取消校内通行授权,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
5.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第一次违停,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后勤保卫处违规车辆登记表,第二次违停罚款100元,第三次违停罚款300元,第四次违停罚款500元,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6.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罚款100元。
7.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地点、区域位置停放的。第一次违停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后勤保卫处违规车辆登记表,第二次违停罚款50元,第三次违停罚款100元,第四次违停罚款200元,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2.骑车带人,双手脱把,扶身骑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罚款200元。
3.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推行的,禁止入校。
4.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小平房、小南院、办公室、实验室和学生自习室等)给电动车充电的,违规充电罚款200元,同时批评警告并记录后勤保卫处违规车辆登记表,违规三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5.一经发现学生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给予警告处分。
6.教职工将电动车借给学生,给予教职工通报批评,学生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车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楼梯、走廊、车库、学校门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