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 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12-19  发布人:caiwuchu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1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上限管理,学费上限标准为:文科不超过15000元/年.生、理科不超过16000元/年.生、医学不超过17000元/年.生、艺术不超过180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可在18000元/年.生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年.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在当年3月20日前报省、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营本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对学生负担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住宿费按其实际成本核定,住宿费包括房租、水电费、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

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指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和民办高职高专。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五独立”(即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经费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办学的学校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监管权限,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自主定价民办高校名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民办高校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民办高校名单,未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得实行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政策。

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民办高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民办高校按规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后,应在新标准执行前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收费调整时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民办高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须单独立帐,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和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进行价格欺诈。

五、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民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别报送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单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同时报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

七、加强收费监管。各级价格、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民办高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响强烈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借改革之机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规行为。

八、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实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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